人社局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发布日期:2025-11-14

第一、概念定义(第三、四条)

1、竞业限制的定义(第三条)。竞业限制包括两个方面: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商业秘密的定义(第四条)。“商业秘密”本指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定一致。即仍没有区分劳动法领域的秘密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有待各地司法裁判尺度的确定。

排除“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及“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两类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二、竞业限制的前提(第五、六、七、八、九、十七、二十三条)

1、拥有商业秘密(第五条)。企业要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

2、采取保密措施(第六条)。企业要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3、属于竞业的对象(第六、七条)。竞业对象应是知悉或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是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有规章或合同约定(第八、九、二十三条)。可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协议、保密竞业协议或其他书面约定。但规章制度不等替代竞业协议。

5、及时足额支付补偿(第十七条)。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超过 1 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超过 3 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竞业内容的约定(第九、十、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九条)

1、可约定的内容(第九、十条)。内容包括:从业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2、从业范围。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3、地域。地域约定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

4、期限。不超过 2 年。

5、补偿标准。月经济补偿标准:期限一年内的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的 30%,期限超过 1 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平均工资的 50%。

6、支付形式。货币支付。单独支付,不等约定含在工资或奖金的构成中。

7、支付期限。按月支付,不能按时支付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延期。

8、违约金数额。违约金一般不超过约定竞业补偿总额的 5 倍。

9、赔偿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要求员工赔偿。

10、报告从业情况。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如果员工未报告是否构成违约,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有裁判确定违约的案例。

第四、企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十八、十九条)

1、启动竞业限制的选择权(第十五条)。劳动关系解除前的选择是否启动竞业限制。

2、随时解除竞业限制权利(第十八条)。额外支付 3 个月补偿,也可协商降低补偿。

3、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选择权(第十九条)。如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企业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4、支付违约金返还竞业补偿。如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可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返还竞业补偿。

5、可要求支付赔偿的权利。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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