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1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全年⽉平均制度⼯作时间和⼯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制度⼯作时间的计算

年⼯作⽇:365天-104天(休息⽇)-13天(法定节假⽇)=248天

季⼯作⽇:248天÷4季=62天/季

⽉⼯作⽇:248天÷12⽉=20.67天/⽉

⼯作⼩时数的计算:以⽉、季、年的⼯作⽇乘以每⽇的8⼩时。

⼆、⽇⼯资、⼩时⼯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定节假⽇⽤⼈单位应当依法⽀付⼯资,即折算⽇⼯资、⼩时⼯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

节假⽇。据此,⽇⼯资、⼩时⼯资的折算为:

⽇⼯资:⽉⼯资收⼊÷⽉计薪天数

⼩时⼯资:⽉⼯资收⼊÷(⽉计薪天数×8⼩时)

⽉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

三、废⽌⽂件

2008年1⽉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

⼈⼒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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